案例|物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证书能设置为评审因素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静 2022-06-17 14:12:57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物业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1280万元。招标文件中对设置了“物业人员资质要求”评分标准:持有全国物业行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证书的得2分。A物业公司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该要求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和差别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原则,不应该作为评分项。

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商讨之后,认为A物业公司质疑合理,在招标文件中去掉了上述要求。

问题引出

物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证书能设置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证书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内

北京市某采购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人员指出,2013年以来,国务院分7批取消了434项国务院部门职业资格,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进行优化调整,形成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共有72项职业资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参考《目录》,将准入类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要求,水平评价类资格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而不在《目录》内的资格证书,就不宜设置成评审因素。

经查,“全国物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证书”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内。

另外,北京市一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介绍,《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于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删除的条例内容为: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也就是说,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宜再作为参与物业活动的依据。

综合来看,“全国物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证书”不应作为评分项。

证书商业性太强,不适合作为评分项

据悉,全国物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证书由全国城建培训中心颁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与其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了解到只要是物业企业的工作人员,提交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一寸照片,即可申请取得“全国物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证书”。该工作人员介绍,证书全国通用,永久有效,可以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使用。费用分为两种,第一种为终身包年审的:物业经理证书需要缴费1180元,其中报名费580元,尾款600元;物业项目经理证书需要缴费1380元,报名费580元,尾款800元,考试通过后支付尾款。如果上述两个证书一起报考,可享400元优惠,优惠后费用为2160元,其中报名费1160元,出证书后交尾款1000元。第二种不包年审的,费用相对低一些,证书2年一审,一次是760元。最快10天出证书,最慢1个月。该工作人员强调,申报人员如果报考这批的话,还会提供答案。

多家物业供应商投标负责人认为,全国物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证书的申报并不规范,本来应该严格规范的认证程序却被一些机构异化为盈利的工具,也不能体现物业人的能力,将“全国物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评分项,不可取。

法规链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原《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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